【项目简介】
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以来,劳动关系调整及劳动保障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,随着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,社会对专业劳动关系协调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。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、管理劳动合同、参与集体协商、促进劳资沟通、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。在上海实施了劳动关系协调制度后,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、诉求表达机制、矛盾处理机制、权益保障机制的较基层承担者。
【培训对象】
1、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各职位人员,包括董事会、办公室、行政管理等专业人员;
2、政府机关、企事业单位法务及工会、工作人员;
3、人力资源外包、人才派遣、劳务公司、人才公司及管理咨询公司的从业人员;
4、有志于从事政府部门劳动仲裁员的企业专业管理人员;
5、有一定工作经验的对人力资源法务感兴趣的社会从业人员。
【入学要求】(符合其中之一)
1、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高中及以上学历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;
2、取得高等教育相关专业(劳动与社会保障、人力资源管理、劳动经济、社会工作、法学等)毕业证书。
【鉴定发证】
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(考核),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协调员(三级/)职业资格证书。